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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转本金的经典案例为:
2016年9月1日,欧阳锋向黄蓉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月息2%,并出具了借条。
一年后,双方按月利率2%结算利息为7.2万元。欧阳锋支付了黄蓉2.2万元利息,剩余5万元未支付。双方同意将未支付5万元转为新的借款,于是欧阳锋又给黄蓉出具了一张借款5万元、月息2%的借条。
2017年12月31日,欧阳锋偿还了黄蓉30万元,以后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
黄蓉诉至桃花岛法院要求欧阳锋偿还35万元本金中的尚未归还部分及自2018年1月1日起的相应利息。
欧阳锋认为那张5万借条如按借款本金5万计,属计算复利,因此应驳回黄蓉诉请求。最终法院判原告应得到支付,对于利息转本金部分,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的,重新出具借条后法律予以支持,可以转为本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