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该实施细则和核心部分为交易章节,涉及投资范围、增持、减持等方方面面。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投资于在本所交易或者转让的以下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一) 股票,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和本所认可的其他股票;
(二) 存托凭证;
(三)债券,包括国债、国债预发行、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次级债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
(四) 资产支持证券;
(五)基金,包括各类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封闭式基金和本所认可的其他基金品种;
(六)股票期权;
(七)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申购,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二)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 A 股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产业政策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披义务:
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本所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 A 股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超过限定比例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对超过限制的部分予以减持,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减持规定:
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在接到本所通知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对超出限定比例的部分,根据股份类别按照以下顺序予以减持:
(一)当日非通过本款第(二)至(四)项方式取得的股份(含参与配股、增发、网下配售等取得的可流通未上市股份,通过股票期权业务、可转换债券转股、转融通归还等方式获得的股份);
(二)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获得的股份;
(三)当日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获得的股份;
(四)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获得的股份。当日前款所列第(一)或第(二)类股份数额超出当日合计应予减持股份总额的,由各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按照各自当日新增持有第(一)或第(二)类股份占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合计当日新增持有第(一)或第(二)类股份的比例进行减持;第(一)、(二)类股份总额不足合计应予减持股份总额的,对第(三)、(四)类股份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减持顺序。
本所对股份减持另有规定的,减持顺序的确定从其规定。其他投资者在 5 个交易日内自行减持等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可向本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因上市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等原因,导致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持有原股份,但不得继续增持,直至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低于 30%后方可恢复增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