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入职到离职,7个月里,王先生所在的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当月的工资也没能向其支付。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最终获胜,企业需向其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不过,对于仲裁结果,企业“喊冤”,不认为与该职员有劳动关系,双方系代买社保关系,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5月9日,成都高新法院巡回法庭在天府新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认定,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应向王先生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073.46元。
供职7个月
却未签订劳动合同
王先生介绍,他于2018年9月1日入职成都一家公司从事运营管理工作,并在2019年4月30日离职,期间在公司供职时长为7个月。在工作期间,除了离职当月的工资没有支付外,公司一直正常为其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不过却一直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与公司追要所欠工资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不愉快。
随后,王先生向成都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15000元,以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5000元。
仲裁委出具了裁决书,王先生的申请获得了支持,公司应当向王先生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15000元,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073.46元。
不过,对于仲裁结果,公司却并不服气,认为与王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只是代买社保关系,同时认为超过请求权时效,对工资标准提出了异议。之后,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是否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定:应该
在法庭上,公司认为,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不应向王先生支付2019年4月份工资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而经过法院的调查审理,该公司一直在向王先生发放工资并购买社保,王先生从事的工作属于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并接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管理,钉钉软件中该公司的组织结构也明确显示王先生属于该公司运营部。因此,可以证明王先生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另经法院确认,公司未向王先生支付2019年4月工资。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公司应承担补发工资的责任,且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应当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王先生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工资14078.73元(扣除社保个人缴费部分及税前)及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1073.46元。
承办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避免因劳动合同订立产生的法律风险。同时,劳动者也应当知晓劳动合同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为保障自身合法权利,应订立并妥善保管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