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银行(601997.SH)公布,公司因与贵州九州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州名城”)合同纠纷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
案件事实:2013年12月,公司根据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支付转让价款5亿元取得该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及相关权利。该信托项下对应的底层资产为2013年9月九州名城作为借款人取得的金额5亿元、期限3年的委托贷款,经办行为贵阳银行瑞南支行。2018年,根据《债权转让暨现状分配协议》,公司取得上述委托贷款债权、追索权、担保权利及其他一切相关权益。
贵阳银行瑞南支行分别与九州名城股东周伟刚、周韶斌签订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同时,周伟刚、周韶斌以其持有的九州名城股权作质押。贵阳银行瑞南支行与九州名城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以九州名城名下贵阳市三马片区60、61、62地块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为进一步保障债权实现,九州名城追加提供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被告九州名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资金安全及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九州名城立即偿还原告债权本金315,429,534.07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5月7日尚欠付利息(含罚息、复利)756,336,871.88元;
2、判令被告周韶斌、周伟刚对上述第1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九州名城位于贵阳市北京西路南侧G(13)60、61、62地块(总面积为139913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位于云岩区三马片区北京西路九州十里锦城E区(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并对前述抵押物变价优先清偿第1项请求所述债务;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周韶斌持有的九州名城的20%股权、被告周伟刚持有的九州名城8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前述质押物变价优先清偿第1项请求所述债务;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承担的律师费;
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及公司内部关于资产风险分类的要求,已将本次诉讼所涉债权投资纳入不良,并已对该笔债权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